高新法院民三庭法官 赵晨
案情介绍
2014年,侯某与X餐饮公司签订没签合同加盟费交了能退吗了《特许经营合同》,授权侯某经营“和福顺”焖锅项目,侯某缴纳加盟费8万元和1万元履约保险金。后侯某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店铺进行实际经营,2015年年初侯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但X餐饮公司予以拒绝。侯某认为X餐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特许人,未给其相应的培训指导、物料支持等,也未书面披露相关信息,致使店面没有实际开成,故起诉至合肥高新法院,要求X餐饮公司返还加盟代理费等。
X餐饮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已满,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合同解除事项进行过磋商,该公司在履行期间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侯某要求返还加盟费和履约保证金无任何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后并未续签,故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因在合同履行过错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X餐饮公司向侯某返还特许经营费用为4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餐饮管理公司向原告侯某返还加盟费4万元,驳回侯某其没签合同加盟费交了能退吗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焦点在于,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侯某未能实际选址开店经营,双方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X餐饮公司将其拥有的“和福顺”品牌授予侯某经营使用,侯某交纳的9万元为特许经营费用,并在X餐饮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模式下进行经营,X餐饮公司对侯某经营进行指导、监督。因此双方所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没签合同加盟费交了能退吗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约定X餐饮公司仅为侯某提供一次选址评估服务,侯某在确定好经营地址后向X餐饮公司备案,店铺经营地址应由侯某自己确定,X餐饮公司无义务,且侯某在2016年年底才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事宜,其并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怠于主张权利,具有过错。
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告知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X餐饮公司签订合同时尚无特许经营资质,也未披露相关经营信息,故X餐饮公司也有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官提醒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须保证自身具有特许资质,并告知特许经营重要信息,否则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同时,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中也应当重点审查特许资质和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被特许人也要尽到积极履行合同的自身义务,并及时向特许人主张相关权利。 李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