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
受害人胡祖英
2014年11月操场埋尸案将开庭,媒体报道操场埋尸案将开庭了当时52岁操场埋尸案将开庭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小其15岁的同居女友胡某一案。
2015年5月19日,昆明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随后,云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11月2日,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书,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
2016年5月20日,被害人胡女士的母亲等家属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被无罪释放的陈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79万余元,并索赔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2016年11月1日,死者家属一方状告陈某的民事索赔案在五华区法院西站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本人并未出庭应诉。面对受害方的诉讼,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方提出民事赔偿证据不足。经过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回顾:被控杀死女友获无罪 真相难寻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深夜,陈辉在昆明家中,用钝器将穿着睡衣的女友胡祖英杀死。第二天,他开车将其尸体拉到寻甸县红色庄园(另一住所)后掩埋。当天,他还拿着胡祖英的手机给自己发了信息,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踪的样子。公诉人认为,大量的证据证明陈辉构成故意杀人罪。
昆明中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公诉机关指控陈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关键词:死亡时间
推断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
控方:公安技术部门的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胡死前身着睡衣睡裤,而当晚与她共处一室的陈辉有充分的时空条件。且保安证实,9日中午,陈辉驾车回过盘江东路的家,这是他运尸体下楼的时间。而监控视频证实,陈辉当晚到过寻甸红色庄园,这是他抛尸的时间。
辩方:尸检报告只称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断”是死前五六个小时,都只是推定,并没有说确定就在当天晚上。
法院:没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对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关键词:案发现场
只是推定,没有证据确认
控方:根据胡祖英的死亡时间是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而此时胡在家中,作案地点应为胡与陈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盘江东路某住宿小区。
辩方:死亡时间是推断,作案地点也是推断。警方并没有在陈辉家中发现任何证明案发的证据。
法院:目前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本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关键词:作案动机
出轨、“举报经济问题”?
控方:陈辉具有杀人动机。二人同居期间,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有过多次激烈的冲突。在此期间,陈辉还和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胡死后,陈辉继续和谢某在一起,同时又和另一名年轻女大学生交往。
家属:胡祖英的哥哥说,胡祖英多次催促陈辉领结婚证,但陈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张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
辩方:陈辉说,自己和胡祖英关系很好,二人都准备结婚了。对于威胁举报的问题,后来侦查人员也就经济问题对自己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是没有经济问题。因此胡祖英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他威胁。
法院:本案中被告人陈辉的作案动机不明。
关键词:血潜手印
绑尸体的胶带上提取了4枚手印
控方:警方在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陈辉的手印。且绑尸体的胶带上有2枚是“血潜手印”,说明陈辉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胶带上。这是证明陈辉杀人抛尸的有力证据。
辩方:陈辉说,胶带上有他的指纹印和DNA并不奇怪,因为他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自己昆明和寻甸的家里都有很多宽胶带。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经将家里的胶带纸撕开后没用,又重新卷上了。胶带上有指纹,不能证明就是自己杀的人。
法院: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关键词:两部手机
被告人、被害人当日通话时相隔不远
控方:陈辉用胡祖英的手机和自己发短信,自编自演胡失踪的假象。据电信运营商出具的情况说明,3月9日8时、15时,陈辉与胡的手机有通话和短信,而两部手机都属于一个通信基站,也就是说两部手机处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
辩方:陈辉称,该说明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在一个基站覆盖下,不能证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法院: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可能在一个位置或位置相近,不能得出就在一个位置的唯一结论。
关键词:相同物品
包裹尸体的毛巾与家里的相同?
控方: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毛巾等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辩方:陈辉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长达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这些绑尸体的物品都很常见,与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从自己家里拿来的。
法院:根据检验报告,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逃避犯罪
电脑搜索“故意杀人罪”等词汇
控方:公安机关在陈辉的电脑中,发现其多次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指纹”等有关犯罪的词汇,这是为其逃避犯罪做准备。
辩方:陈辉承认其搜索过这些词汇,是因为胡祖英失踪后,看能否找到相关线索。
法院:对陈辉使用的电脑检出有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等词的问题,不能成为陈辉杀人的证据。
关键词:证据失踪
未查获作案工具和被害人手机
控方:本案作为零口供案件,陈辉拒不交代事实,无法查清作案具体细节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人的罪行。
辩方: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辉杀人,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没有证据证实陈辉搬运了尸体,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手机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本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本案中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告人陈辉使用的车辆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即没有证据证明陈辉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指控。
刑事判决已尘埃落定,为何受害方如今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呢?
受害方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说,其实本案刑事部分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的时候,他们就提出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于是他们决定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代晨坦言,虽然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法院判决无罪了,但对于胡女士一家而言,确实有冤屈,刑事案件已经无法走下去,只能通过民事案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度,会进行立案。这样索赔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排除合理的怀疑。而民事案件它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个事实存在。
这就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所在,所以还是坚持提出了民事诉讼。
编辑:翟芯冉
来源:云南信息报、春城晚报、《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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