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同法
引言
< 德国法律中合同经销商合同的实体
在欧洲国家中很少有国家像德国这样重视合同。原因可能在于德国人守法意识较强。实际上合同以及广义上德国的法律都是一个秩序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法典的名言“合同必守”在如今的德国法律体系中依然作为重要的原则。德国的法律体系深受后罗马帝国晚期法律传统以及天主教法律和教会法规的影响,另外还受到日尔曼法律体系的影响。由此产生经销商合同了一系列法规和法律,其尝试着对所有可能出现的具体法律关系一般抽象化并合乎逻辑、公正地作出规范。
与英美法律体系的“普通法”中规定的合同相比,德国法律中的合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美国法律中的合同以其篇幅长、规定多而著称,而德国的合同则以言简意赅而著称。往往越是简短,这份合同越好。合同的目的仅仅是将合同双方希望达成的细节问题填充进法律上已定下的框架中。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不仅仅要参照合同本身,还要考虑到合同之间的联系、目的以及合同产生的历史。一般合同双方可自由确立双方的义务。履行合同的以诚信原则为准。也可能产生单方负责的合同。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在双方之间客观公正的均衡。单方承担责任的合同要受到善良风俗和法律禁令的限制。
< 作为合同一方的德国人 -独特的思维方式
对于包含一切可能的细节的抽象法规的信任,影响了德国人在合同方面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合同是规范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实现业务上的合作。相较于良好的个人关系,合同中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更为重要。这有时对于合同一方所认为的必要的灵活性 - 即与合同的某些偏离 -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德国协议方对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的用词以及内容特别关注。一经允诺,原则上必须遵守。毁约行为会立即受到谴责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而这些赔偿要求事实上也往往被贯彻。因此对于合同筹划、谈判和缔结都需要给予重视。事后谈判一般会有困难。而在做出一项承诺时也需明确申诉权的存在以及可执行性。当然前提是合同双方遵守法律并有能力履行其义务。
< 冲突解决
在合同中对有约束力的承诺的明确约定,使得合同方面的冲突往往诉诸法律解决。合同双方都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赔偿,而对方所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法庭不再被视为调解者,而是落实其法律地位的手段。但调解并不因此而被排除。
与亚洲文化圈不同,在德国人们更重视的是一诺千金而非现实情况的变化,因此关于目前无法履行义务的辩解往往遭到忽视。国际贸易合同的灵活性当然要大一些。与国际惯例相适应,对严格遵守合同内容的要求往往没有那么高。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要注意应能恪守所作的承诺,以便避免未来可能会产生的问题。
在德国调解与调停也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严重的冲突通常还是不免要诉诸法庭。特别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仲裁解决可以作为另一种解决办法。
国内与国际合同
< 国内合同
在德国法律中,民法典是规范民法合同的核心法规,包含对各类合同的全面规定。其中部分为强制性法规,部分为所谓的“柔性法规”,即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放弃或修改。一般合同双方可以自由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约定。但是在众多领域还是对合同订立的自由度做出了限定。特别是对于商业通则、信贷业务以及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合同等。
德国法律也越来越多受到欧洲法规的影响。特别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众多新近修改的德国法规便受到了欧洲指令和命令的影响。欧洲法律的发展多年来越来越广泛地影响了德国国内法律的内容。不同的合同类型可以有不同的规定在风险和合同双方的经济责任。这些必须在双方协商时予以注意。相关法规和缔约的自由范围只有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才能得出。
在与外国进行业务时,也并不能轻易规避德国法律。外籍人士在德国逗留期间会签订一系列国内合同-从在餐馆订一份餐点,到租房或者为了个人或者业务需要购置物品直到签订业务合同-都属德国法律管辖,因为其对公司的建立做出了规定或者涉及了土地的买卖。即便是可以选用外国法律的所谓国际合同,在选用外国法律时德国法律的影响也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适用劳动法,医疗法等领域的强制规范。
< 国际合同
在外籍人士或者外国公司与德国人或德国公司订立合同时,自动产生一系列附加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具有跨国的特性,在合同商讨和订立的过程中就必须予以注意。
< 法律选择
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合同适用的法律(准据法)。双方可以选择准据法。因此事先要弄清,比如哪国的法律对于中国公司和德国采购商之间的供货合同更为有利这类问题。对于此类或者其它的合同可能也适用国际法中的一些协议或双边协议,比如《联合国买卖法》。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必须审查,哪些国际协议和合同在实际订立的合同中可以适用。双方要商定是否同意将其作为经销商合同他们合同的基础或者更趋向于选用另一法律。这一特点的影响将在下文中以《联合国买卖法》为例做简短说明。
<《联合国买卖法》
德国国内法律与《联合国买卖法》有众多差别。德国法律在违约方面与联合国购货合同相比规定更细而非一目了然。因此一旦发生如未交货或延期交货等其它违约情况,适用《联合国买卖法》索赔会更容易。此时债权人仅凭对方未能按规定履行的义务即可提出索赔,无需进行德国法律中部分规定的发送催告通知、确定履行期限,拒收警告以及其它类似的债权人行动。
相反,《联合国买卖法》对一般交易条款的羁束力有更严格的规定。《联合国买卖法》德文版中规定,最迟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双方互相递交完整的商业通则文本。而在德国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中只需向对方指出,适用德国本地商业通则即可。
这一例子可以说明在事前必须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框架进行充分考虑,以避免事后在国际合同中会出现的问题。并且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都做出明确便于理解的规定。
< 国际合同中的权利主张
国际合同常有这样的特点,即索赔往往会遇到特殊的困难。除了需要双方共同确定受理法院所在地或仲裁法庭之外,还有争议权利的执行问题。虽然有大量的国际合同和协议,但一个在国外有争议的判决的实际执行往往极为困难。比如在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可能无法在德国执行,反之在中国也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商定双方明确的仲裁附加条款。同时也要关注到实际执行的可能以及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典型问题,如使用的程序语言以及程序法律等。
以正确的形式制定的合同,能够事先确定和消除一系列阻碍在国外成功主张权利的障碍。前提是跨国合同双方在订立时就对双方可能存在的差异与冲突解决机制作好准备。
合同订立
< 合同订立方
第一次进入陌生的法律秩序时,明确合同订立方非常重要。其它的法律可能允许某些公司形式,但在法律操作上却没有规定同样的范围。一个外国合同方的法律形式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一家无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由于其本国法律的特殊性,可能并非如此。德国非常普及的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就是一个例 子。这是一个具有部分法人资格的人合公司拥有一个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即无限责任股东。由于德国法律允许由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责任股东,所以这一特殊构建的结果是 - 公司最终仅负有限责任。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其中包括关于所有其辖区内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详细情况。
< 代表权限
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合同双方、其授权组织或全权代理人进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可以向工商登记处查询经办人对于合同签约公司承担多少责任。确定代表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以免事后因为经办人无代理权限而在主张请求权时遭到失败。
< 法律行为形式
法律行为无需特殊形式。也就是说,口头达成的合同原则上足以确立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实际情况中,与修改或补充已有的书面条款相关的口头协定也发挥一定的作用。德国法律尽可能满足合同双方的要求,即使书面协议中有附则约定不达成附加口头协议,但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因事后的口头协议导致的主张请求权。
某些种类的合同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进而以公证形式订立。特别对于不动产的购买。在德国一些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特别在公司成立或者不动产购买时非常重要。
< 意向书
在美国和亚洲法律框架中经常使用的“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形式作为独立的法律研究对象在德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德国合同一般不使用此形式。意向书是经济界实践的结果。类似的是前期 (Vorvertrag)合同,选择(Optionen)意向书和框架(Rahmenvertrag)合同,它们在德国法律中部分得到了规定。这些法律上的操作形式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在为 计划中的业务作准备。在需要动用多名技术和商务专家进行多轮谈判的复杂业务中,这种形式尤其有用。在个别情况下按照德国法律实现意向书的具体羁束力和主张请求权会有困难。意向书着重的是内容以及相关申明的诠释,以便确定双方有意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从而比如说订立一份可据此主张请求权的前期合同。
合同的内容与解除
< 合同类型与合同内容
合同法就内容而言深受民法典影响。这部法律规定了所有基本的合同类型,比如买卖合同 (Kaufvertrag) ,承揽合同(Werkvertrag),劳务合同 (Dienstvertrag) 等。另外还有商法予以补充。两部法律都有超过 100年历史。在这期间多次依据现代经济发展作出调整。体系上由总则和若干分则构成,总则适用于所有法律关系,而分则则适用于特殊领域如债法、物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民法典中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法律基础。在合同自由的框架内双方可以订立与基本法律规定略有偏差的协议。
< 强制适用的法律和合同内容
在个别情况下,某些法规不能被规避或改动。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就是商法典中第 89 b条关于商务代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满足其它前提情况下的指定经销商合同。其中规定了与委托人的合同关系解除时商务代表的补偿请求权,作为委托人涉足商务代表的客户群的回报。即便合同双方希望适用另外的法规,但在德国范围内无法通过选择外国法律来规避该规定。
有哪些法规属于强制使用范围,由以往的判例,部分也由立法者规定。如前面所述,法律行为的形式方面也会有强制适用的法规。另一方面,某些规定仅界定合同的内容,他们无法通过合同予以规避,尤其是在商务通则中。
< 合同的解释
如果与外方按照德国法律订立合同,则民法典与它的一系列辅助法律共同形成合同执行的法律框架。如果一份合同有漏洞并需要解释,依据民法典总则可以对双方的声明做超出字面的解释直至形成合同的补充解释说明。另外双方之间存在公开和隐蔽异议的情况也有法律规定。
对于个别合同形式,比如买卖和承揽合同,法律对于延迟、不能履行、不当履行等履行干扰的前提和后果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撇开《联合国买卖法》选用德国法律时,部分相当复杂的保障体系可能会要求在向对方主张请求权之前进行彻底的法律审查。
< 合同的风险
在合同双方分配合同特有的风险时,需要注意众多特别法律比如产品责任法会带来众多未知的风险。如提供有缺陷产品的外国生产商在造成人身伤害或物损时也可能遭到第三者索赔。而当缺陷并不仅仅由于生产者也由于再加工者或者使用不当引起时,赔偿问题往往出现在内部关系中。除了自身权利和义务、保障、支付形式和争议等典型问题之外,各个合同类型的典型问题也需要关注,比如国际购货合同。仅在例外情况下可能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需另外订立一份风险分担协议,或者依据法律确定。
< 合同修订
与亚洲不同,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合同订立之后很难再就增加新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双方一般立足于合同中所规定的关键的条款,其它一切可能产生的问题则参照法律相应的规定。因此为合同做充足的准备和计划十分重要。通过补充适应条款和条件可以弥补在合同订立之时考虑不到的不能预见的新情况。
< 合同的终止
民法典对因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合同的撤销、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前提和后果做出了规定。
合同的自由终止在特殊领域比如劳动法领域有严格的限制。在其它领域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在何种情况和前提下合同关系终止。在解除合同时对解除申明采用正确的形式并且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非常重要。为避免产生争议,送达解除声明应以法庭可理解的形式提交。
长期合同比如持续供货合同等常常含有对于合同终止的明确规定。当前库存耗尽期限,合同解除后商标权的继续使用等类似问题应当针对合同解除的情况在特殊合同条款中做出规定。
合同履行和法律诉讼
对于在德国没有固定地址或分公司的外籍人士来说,如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诉讼,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除此之外,外籍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与本国人享有的地位是一样的。
根据请求权标的数额的大小,起诉分别由初级法院或地区法院处理。合同双方需自己提交证据并承担对自己有利事实的举证责任。另外合同双方也可共同确定争议对象或达成共识后撤诉。如果一个案件中争议金额达到一定数目,也可以在初审法院做出判决后进行上诉。上诉法院重新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审理案件。在个别情况下还有可能申请联邦法院复审。此时单就法律问题做出判决。
合同双方必须从地区法院层面起聘请一位执业律师代理诉讼。起诉人必须先支付诉讼费用,胜诉后由被告人处退回。反之,一旦败诉,起诉人要承担被告人以及其律师的费用。法庭程序根据地方情况和案件的种类持续时间也不同。理想情况下在初审法院需要半年至 9个月。涉及商法的案件审理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在法庭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以进入特别执行程序。如果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程序
如前文所述中国和其它大多数国家的法庭判决可能无法在德国执行。仲裁程序的根本优点就在于其较大的灵活性和确定内行仲裁人员的可能性。因为外国做出的仲裁决定大多在德国也可以执行,所以国际仲裁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
德国的仲裁法非常灵活。对于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做出内容上的要求很少。这不同于其它有严格形式要求的国家,如规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写明主管仲裁机构的名称等。有效的仲裁条款在起诉时可能会被合同另一方作为抗辩的依据,以致于无法正常起诉。
仲裁抗辩可以在对方起诉时在德国法庭审理程序直至就主要争端应诉时提出。双方原则上可以自由选择程序法、准据法和仲裁人。在德国法律中首先会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中有关于仲裁程序的单独章节。
仲裁裁决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被执行。这一点对于大部分外国仲裁裁决有效。执行时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必须先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撤销仲裁的原因包括缺少仲裁条款、不符合仲裁条款的裁决、不合法定程序以及违反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指规范德国国家以及经济生活基础的、不出于纯实用目的而因此必须遵守的规范。
小结
德国的合同受到具有 100多年历史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合同法由广泛的法律规定和强大的法律传统构成。这一传统的影响使德国人将法律作为必要的以及必须的规范元素。诉诸法律与其说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措施,还不如说是社会所接受的解决冲突的方法一定无关脸面问题。因此作为合同一方的德国人更倾向于专注于所商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履行。
与亚洲的法律体系不同,对合同功能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合同双方之间的信任在德国通过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来实现,而并不是通过仅仅建立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及接纳合同双方新点子的灵活性。
在订立简单的合同时,格式合同可提供良好可信的基础。由于德国和欧洲具有复杂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大部分国际贸易中应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和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在专业顾问协助下订立的合同往往是取得长期成功以及与德方建立互相信任长期合作关系的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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