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访问平台网站养老保险接续,选择“养老保险”栏目下养老保险接续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第二步在左侧功能栏中养老保险接续,点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进入办理页面第三步准确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转移信息等,点击“申请”完成转移接续小提示确保新就业地与原参保地信息正确;异地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本地,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您需要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中,您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相关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这些文件通常包括身份证社保卡缴费凭证等其次,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出具。
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过程中不得无故中断养老保险缴纳,如果中断缴费期间按照欠费处理,必须予以补缴对于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者,因收入不稳定等其养老保险接续他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按照有关规定,按照间断处理,不允许补缴如是个人中断交养老保险,可续交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中断如何办理接续? 1中断缴费;1参保者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者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的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会向参保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
养老保险接续表在哪领
1、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2参保人员。
2、接下来,您需要携带这些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新的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新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审核您的相关凭证和个人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最后,完成接续手续后,您的养老保险关系将正式转移到新的参保地,您可以继续在新的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
3、1首先到原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然后到新就业地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3携带以下资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4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转移接续条件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前,首先到原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
4、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12月29日转发养老保险接续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暂行办法,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该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模式,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跨省转移仅转移个人账户,导致转入地。
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转移没有时效,一般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根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
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以免影响后续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其次,对于原参保地和现参保地的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填写,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以便相关部门核实并确认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在选择转移接续类型时。
4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直接转为居民养老保险来进行续交的,在确定之后都是交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是可以将之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合并的二续交养老保险具体办理步骤1中断缴费人员持公民身份证户口薄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到当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接续基本。
二对于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职工是允许中断缴费的,其他中断缴费期间按照欠费处理,必须予以补缴选择日后补缴的,并继续缴纳,可以接续计算三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
1在原单位社保终止之后,需要携带原单位开具的社保终止单及身份证至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2然后将资料提交给接收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资料审核通过之后经办人员会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收到联系函之后,原生机构就会核对相关资料,并办理划转手续。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流动,规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详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关系不再转移对于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需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