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罗XX代办人事档案,中共党员,2007年10月至2014年1月任某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12年12月,罗XX受人之托,违规安排工作人员为陈XX办理虚假人事档案,以获取事业编制,其行为构成违纪。2016年1月组织对其立案调查,期间罗XX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所犯错误。2016年3月,县纪委给予罗XX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 罗XX的行为,违反代办人事档案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关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鉴于其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所犯错误,按照2003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违规办理虚假人事档案”的行为,新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代办人事档案:“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新条例的规定与2003年条例相比,更加具体严厉。对造假或帮助造假的公职人员的处理面扩宽了,受纪律追究的范围扩大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规定。
本案中,罗XX的行为,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查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有关规定。评析省纪委法规室代办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记载着一个人的成长轨迹,记载着身份、思想政治表现、党团组织关系、学历、经历、职称、政审情况以及能力、性格、工作作风等许多情况,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因此,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以及干部的提拔晋升等都要使用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制度是我国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全面地考察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也是兑现干部各种待遇的重要证明。
正因为人事档案如此重要,所以有些人想方设法伪造、篡改档案,修改“三龄”(年龄、工龄、党龄)、篡改“两历”(学历和工作经历),以谋取私利。干部档案造假不仅是个人诚信问题,更直接破坏了干部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欺骗了组织,透支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公平公正原则,侵害了他人的相关权益。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漠视党的纪律,背弃党员义务,对党不忠诚的表现。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是造假者,还有像罗XX那样用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如果没有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档案中加塞、撤销某些材料,把工作经历、相关资质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的目的就达不到。 对于罗XX为他人编造虚假档案这种既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又违反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伪造、篡改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纪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权思想,更不能以权谋私,否则,必然会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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