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为连续三年没有年检,被交警部门强制报废。车主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强制报废前,交警部门应该提前两个月通知车主,但交警部门认为报废机动车他们没有这样报废机动车的法定义务。机动车强制报废前,交警部门到底要不要提前两个月通知车主呢报废机动车?一起来看下面这条新闻。
法庭上,上诉人柯某的代理人称,柯某在2007年买了辆小车,2013年11月30日这辆车的年检到期后,柯某就没再去年检过。去年(2016年)12月3日,柯某突然收到交警部门的短信通知,说她的车辆因为已经连续3个周期没有年检,被强制报废了。柯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但柯某此前并没有收到相关的通知。
柯某代理律师报废机动车:如果说他(交警部门)有在两个月前进行注销通知,那么上诉人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做出相应的一个决策。是否去办理注销,或者采取其它的救济方式来补救。
柯某认为,交警部门没有依法行政,她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做出的强制报废决定,并恢复车辆正常的登记状态。
不过,交警部门对于这条法规,却有不同的解释。交警部门认为,报废期限满的两个月前通知车主,是指达到车辆使用年限而报废的车辆,而柯某的车是因为连续3个周期没有年检而被强制报废的,并不是属于报废期满而报废的,所以交警部门不需要提前两个月通知柯某。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讼诉代理人:从检验期满到强制报废期间的话,整整有3年的时间,但是这整整三年的时间,上诉人并没有去履行(年检的)法定义务,导致了车辆被强制报废,这完全是上诉人的过错所致。
这起诉讼在一审时,一审法院支持了交警部门了观点,驳回了柯某的诉讼请求。但柯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了市中级法院。目前,这起行政诉讼还在二审审理中。
(新媒体编辑:陈乃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