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年最新的深户办理指南离婚证照片,详情如下:
配偶随迁入深户
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户口迁入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周三年离婚证照片,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以下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
①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②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③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7、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申请人、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离婚证照片,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的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双高”人员配偶免提供;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①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迁入时未生育的免提供),复印件各1份;
②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③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④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原籍婚姻登记机关为达到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原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⑤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⑥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⑦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⑧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⑨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办理流程:
1、预约
预约平台提供全市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户政业务的预约服务,用户可预约14日以内的工作日时间,按业务或受理点进行预约。
2、提交随迁申请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领准迁入证明
1.办理时限
申请人符合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备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户籍迁入的人员,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将原籍户口迁出。
3.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
准予迁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40天内有效。
4、入户登记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原件;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6.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需户主到场确认。
子女随迁入深户
办理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
①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②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均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符合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①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的《招调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②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③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未婚未育证明;
④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⑤申请人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⑥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⑦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1、预约
预约平台提供全市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户政业务的预约服务,用户可预约14日以内的工作日时间,按业务或受理点进行预约。
2、提交随迁申请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领准迁入证明
1.办理时限
申请人符合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户籍迁入的人员,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将原籍户口迁出。
3.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
准予迁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40天内有效。
4、入户登记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原件;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6.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需户主到场确认。
父母随迁入深户
办理条件: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4、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5、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①申请人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申请人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继父母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④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随迁入户计生证明
办理对象:
办理夫妻随迁或子女随迁入户人员
申请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怀孕的提供医院怀孕证明或母子保健手册。
4、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离婚证照片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女方非深户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5、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6、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五年以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对象:
1.深圳市户籍(包含集体户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包含集体户口)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包含集体户口)为深圳市,女方户籍在市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
申请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全家户口本
4、领证人照片:一张 照片要求:免冠小一寸近照。
5、提供深圳市3个月内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或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孕证明,已怀孕的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
6、代办材料: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无需提供。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 完毕的社会抚养费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户籍地街道计生科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3、材料与省系统比对,信息一致时打印服务证,不一致时核查信息是否属实,核查属实的,给以办理,不属实的,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