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在校女生失联6日
谁有线索速速告知拘留的条件!
今年22岁的岑斯婷
是广东星海音乐学院
艺术管理系的一名大三学生
5月14日她在中山参加完歌唱比赛后
乘坐轻轨返回广州
但此后再无亲友当面见过她
17日岑斯婷彻底失联的最后一天
向家人借钱
最近家人已经找到拘留的条件了她了拘留的条件,但……
进站后她便失去踪影
今年22岁的岑斯婷就读于星海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平时爱好唱歌表演的她,性格外向开朗。
今年4月2日起,岑斯婷开始 参加《中国好声音》海选比赛,平日往返于广州学校和中山赛区之间。
5月14日下午,比赛结束后,她妈妈把她送上了轻轨站,坐车去广州南站。没想到, 此后便再无亲友当面见过岑斯婷。
5月17日,在校同学收到岑斯婷的信息, 称让其帮忙请一节课的假,但随后的课程岑斯婷也未出现。
5月19日,栏目组电话通知了岑斯婷的朋友,告知岑斯婷已经进入决赛,同事发信息告知斯婷,但没有得到回复。
大学同学黎某介绍,4月份开始岑斯婷在校外做KTV服务生兼职,住在工作地点附近,平时除了专业课外,她基本不上学校其拘留的条件他课程,也较少参加其它活动,性格独来独往。据悉,岑斯婷 参加比赛时,用的是兼职同事的手机报名。
失联前曾深夜面试工作?
而在岑斯婷传来最后音讯的5月17日,两件事情让亲友十分担心。5月17日岑斯婷在微信上向自己的舅妈借了钱。“17日下午6点40多分, 斯婷找我借一千元,说是给教授课的钱。我晚上回家转给她500元,她也回复了谢谢。”舅妈说,自从4月份参加《中国好声音》比赛后,岑斯婷便称自己找了一个老师,专门教授自己歌唱技艺。
当日晚22、23时许,岑斯婷最后与男友通话称,自己要去钟村,广州南站附近面试, 换一份跟之前差不多的工作,大概18日凌晨2时许结束后再给电话,但之后便再无音讯。“ 岑斯婷自己也在电话里说那里有点偏僻。”黎同学说。
5月21日是岑斯婷母亲的生日,舅妈发信息提醒其抽空打电话回家,未回复。晚饭时家人 再次致电发现其电话已经关机。
23日,家人与男友一同前往岑斯婷之前所在的兼职地点番禺市桥附近, 却得知其已辞职一个月,早就不在此处居住。随后家人、同学和老师一同前往小谷围派出所报案。
最新消息:“失联”的岑斯婷找到了, 警方回应:或因涉黄被拘留
昨日警方传来了“好消息”,“失联”的岑斯婷找到了。但找到人后本应高兴的家人却高兴不起来,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失联”女生已找到,但 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原来该女生因涉嫌犯罪被佛山警方依法刑拘。
据警方通报,5月23日,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女儿岑某(女,21岁,广东中山人,系大学城某高校在读学生)自5月16日起失联至今。昨日上午11时,岑某家属主动联系并告诉番禺警方,已知道岑某的下落。经初步调查,因岑某5月18日涉嫌违法犯罪,佛山警方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依法依时通知其家属。
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 岑斯婷存在欺骗家人的行为,其在校外做KTV服务生兼职时,或因“涉黄”而于5月18日被警方抓获。相关情况仍有待警方进一步证实。
网友热评:
@小飞侠:剧情峰回路转。上回说到大学生失联,全城找人;这回说到大学生被抓。
@漫漫长路:唉……对于家人来说只要平安就好!
@不羁追:这些情节只是冰山一角·······可以拍一部记录片了···
@詩囮孒邂逅芳:半夜出去面试能有什么好工作?
@梦幻彩虹:生活需要钱!可是,如果出名了,这段黑色的经历又成为沉重的包袱。
@所谓:信息量好大
@行僧不远行:晚上11点面试,想想就不对头。
@玉树:当今反转剧太多,不敢相信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陈嘉琳:呵呵,女生还是要自爱啊,为了一点点钱至于吗
@如果有如果:这迷一样的结局
好吧,剧情回转太快!!
好在最后也算平安了
提醒:大学生们初入社会
切不可受人蛊惑误入歧途
来源: 江苏城市频道综合金羊网、羊城晚报、新浪微博@广州公安、19楼(my19lou)
刑事拘留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拘留的条件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2、刑事拘留的程序与期限
(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拘留的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以上就是对什么情况下会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同时刑事拘留又是一种强度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被拘留人的权利。(内容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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