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不连续,即被背书人名称与下手背书人名称完全不一样,如A公司将票背书给B公司,但是A书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是C公司,B公司加盖了印鉴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实际应写B公司名称。 出票行要求各有不同,一般都需要A和B两家公司出证明,有时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有连续背书的最后一手背书人托收。 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贴现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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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证明格式如下: 证 明 XXX银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 票号: 出票日: 出票人: 票面金额: 收款人: 收款人开户行: 到期日: 我单位是第X手背书人,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造成背书不连续,望贵行到期给予承兑,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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