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23日讯(记者 雷兹)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近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禁毒工作情况向社会进行通报,并公布了6起禁毒典型案例。据统计,2014年1月至今年5月,四川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1.4万余件1.9万余人,提起公诉1.5万余件2万余人。
去年5月,四川制定并下发《四川省检察机关禁毒严打整治方案》,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涉毒犯罪。据统计,四川去年打击毒品犯罪成效创历史新高,打击的毒品刑事案件数、犯罪嫌疑人数以及公斤级大案数增幅均超过40%,打掉制毒加工点66个,数量居全国第一。
根据检方通报,2014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1.4万余件1.9万余人,提起公诉1.5万余件2万余人,批捕率和起诉率分别达87.5%和98.2%,均高于其它普通刑事案件。其中,起诉大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案1227件3199人,起诉毒品再犯和累犯案847人。在依法打击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乙醚等制毒物品犯罪中,四川共批捕92人,起诉129人。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壮介绍,为了发挥死刑在打击犯罪中的特殊震慑作用,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罪行极其严重的涉毒案件时,依法建议适用死刑。
此外,检方还深挖涉毒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毒品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为防止打击不力、放纵犯罪,近年来,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毒品犯罪案件,四川检方监督侦查机关立案500余件,占监督刑事立案总数的20.6%,现已移送起诉282件;对侦查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未提请的,追捕241人;对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送的,追诉259人,纠正遗漏罪行607起。此外,四川还形成以刑事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格局,依法对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确有错误的毒品犯罪案件裁判提出抗诉104件。
通报称,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突出打击毒枭、职业毒贩、再犯、累犯、主犯、教唆利用特殊人群贩运毒品等犯罪分子,并着力整治跨境跨省贩运毒品、制造合成毒品和外流贩毒等三大突出毒品犯罪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雇人制毒、非法持枪被判死刑
2012年1月开始,罗某购买制毒工具、原料后雇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他人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租用他人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抓获,并从其家中和租房内查获晶体冰毒4561.6克、液体冰毒72560克、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四发以及若干制毒物品和工具。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罗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办案检察官认为,罗某雇请他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虽具有立功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适用死刑,最终罗某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
男子伙同他人贩卖500颗麻古获刑9年
2014年5月22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闵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唐某某曾伙同闵某某出资购买麻古500颗用于贩卖,涉嫌贩卖毒品罪未被立案侦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对唐某某开展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唐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有效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避免了对毒品犯罪打击不力。
案例三:
协助运输毒品被追诉 毒品漏犯获刑9年
眉山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黄某某运输毒品案时,发现冯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为黄某某运输毒品提供协助,涉嫌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而侦查机关未将冯某某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应予以追诉。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对冯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黄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黄某某、冯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1年、9年。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依法追诉毒品漏犯、漏罪是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途径。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履行指控犯罪和侦查监督职能,使毒品漏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了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地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四:
检方两度抗诉 男子涉嫌运输毒品被判刑7年
2010年5月,陈某某之兄邀约他人筹资前往外省购买麻古,并安排陈某某随行开车。几人在返程途中被挡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毒品“麻古”15237克。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其无罪。2011年11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仍宣告陈某某无罪,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该案引起省检察院的重视,办案人员会同自贡检方开展证据补查工作,成功突破同案犯冯某某,并获取了关键证据,进一步查明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检察官介绍,该案中省、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上下协同,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完善指控犯罪证据后依法、准确、有效地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使毒品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刑事惩罚,司法公正得到维护。
案例五:
毒犯申请假释被驳回 入狱前曾多次贩毒
杨某某因多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判决生效后被交付监狱服刑改造。因杨某某系涉毒类服刑人员,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建立专门台帐,对其是否遵守监规等教育改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2013年11月20日,杨某某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检察机关结合台帐信息,经过认真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杨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监狱方收到纠正意见后,及时撤销假释建议。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当前,毒品再犯、累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较大。在办理此案时,检方本着对毒品罪犯从严惩罚、从严改造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假释建议,依法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具有再犯罪危险的毒品罪犯被假释出狱,努力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案例六:
看守所民警包庇在押毒贩 涉嫌犯罪获刑2年
周某在担任看守所监管民警期间,应涉嫌重大毒品犯罪的在押人员刘某某请求,帮助刘某某联系亲属、传递信件,并提供电话供刘某某与亲属通话,使刘某某获悉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某藏匿地址,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举立功。公安机关根据刘某某的检举将潜逃的李某某抓获归案。随后,周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周某某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办案检察官认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故意包庇、放纵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品犯罪背后的贪污、受贿犯罪立案查处,是检察机关在禁毒斗争中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对于这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还将继续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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